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属部、委、局、办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2019年9月25日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乌鲁木齐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育矫治学校的教师及教研部门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岗人员。公办学校代课教师、非在编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师德高尚,师风严谨,严格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三)具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年限达到晋升最低年限。
(五)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六)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
(七)身心健康。
第三条 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能力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充分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和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学术(科研)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中的4项,其中在南疆四地州任教的教师或任教20年以上的乡村教师只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 承担地、州、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2次,效果较好;在自治区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二等奖;获自治区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2.主持自治区级以上课题并结题;在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3.参加自治区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组织的教材、教参、教辅编写工作,正式出版或在市级推广使用;
4.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获自治区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2次;指导的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社会综合实践活动或教育行政、教研部门(含教育学会团体)组织的活动,获自治区级奖励;
5.获特级教师或本教学领域自治区级荣誉称号;乡村教师获本教学领域市级荣誉称号。
6.公开出版学术著作。
第四条 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受聘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且年满50岁;
3.乡村教师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且受聘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在城镇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原则上需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乡村学校任教经历。
(二)教育教学能力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在指导和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成效明显;
5.认真落实学科课程标准,明确学科教学的目标任务,熟练掌握教学原则、内容、方法和手段,并能较出色地完成1门学科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三)学术(科研)成果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项,其中任教20年以上的乡村教师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
1.承担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在市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二等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2.主持市级以上课题并结题;在市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乡村教师需有能够反映本人学识水平的代表作品。
3.参加市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组织的教材、教参、教辅编写工作或主编校本教材编写工作,并在县(区)级推广使用;
4.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获自治区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指导的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或教育行政部门(含教育学会团体)组织的活动,获市级奖励;
5.获本教学领域市级荣誉称号;乡村教师获本教学领域县(区)级荣誉称号或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
第五条 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备硕士学位,在城镇学校受聘二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在乡村学校受聘二级教师职务1年以上;
2.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受聘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能力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
2.对所教学科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培养和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能较好地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学术(科研)成果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4项,其中任教15年以上的乡村教师只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项:
1.参加县(区)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在县(区)教育行政、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获县(区)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2.主持县(区)级以上课题并结题;在市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乡村教师需有能够反映本人学识水平的代表作品。
3.参加县(区)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组织的教材、教参、教辅编写工作,并在本县(区)正式使用;
4.积极参加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教研文章在县(区)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指导的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或教育行政、教研部门(含教育学会团体)组织的活动,获县(区)级奖励;
5.获本教学领域县(区)级荣誉称号;乡村教师在本校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2次并获得好评;
6.从事音、体、美等学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区)级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奖;
7.能结合教学特点,熟练制作多媒体课件,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到县(区)级教研部门的肯定。
第六条 二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学历,在教学岗位任教1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或小学教学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能力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良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三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小学教学岗位任教1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能力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
3.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兼任中层管理干部的非专任教师,在参加各级别教师职务评审中,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校级领导应适当承担授、听、评、导课等教学工作。
第九条 在各级别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参加“访惠聚”等重大任务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十条 对在乡镇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的,或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评聘高级教师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15年的教师,单独组织评审,聘任后须继续在乡村学校任教满5年。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乌人社〔2016〕67号)中的《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条件相关解释见附录。
附 录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相关解释:
1.乡村教师:指县级政府驻地以外的镇、乡和村庄学校的教师。
2.薄弱学校:指在县域内师资力量短缺、教学水平偏弱、办学条件较差的学校。
3.校外教育机构:指电教馆(信息中心)、青少年宫、招办、招考中心、自考办、教育条件装备中心、资助中心、教师培训部等。
4.担任班主任年限: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在受聘高级教师期间,担任班主任工作4年以上;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在受聘一级教师期间,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在受聘二级教师期间,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二级教师职称评审,担任班主任(或见习班主任)1年以上(本科学历者1年,专科学历者2年)。
担任学校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工会主席和中层以上领导的年限,可视同为班主任龄(重叠时间不得累计)。
学校聘任的副班主任,每任两年可折合计算为1年。
学校体育、音乐、美术、电教(含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和其他学科的教师,由学校安排带队训练,或组织学科小组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每任2年可折合为1年。
学校专职进行综合实践工作的教师,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或劳动技术教育,并取得一定效果,有学校正式认定材料记载,每任2年可折合为1年。
学校德育干事、行政管理人员承担教学工作的,每担任2年可折合为1年。
教师经组织安排下派社区工作期间可视同班主任龄。
5.高一级学历(学位)须为申报前一年年底前取得的。
6.学术(科研)成果中××级以上指含××级,××以上指含××。
7.刊物级别的界定:“省级及以上刊物”一般指省级及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刊物”一般指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刊物(须有ISSN刊号或CN刊号);“地(州、市)级论文”一般指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州、市)级有关部门主管或地(州、市)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文章。
8.论文:申报人应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须与申报人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
9.论著:指公开出版与本专业有关的书籍和教材。
10.课题: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科学研究部门立项的课题。
11.申报人员的年龄:从出生之日起计算至申报之日止。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及申报之日已达到国家规定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12.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从毕业后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日止。
13.任职年限计算方法: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日止,全脱产学习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半年以内不减除,超过半年需减除。
14.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应是政府或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表彰奖励的内容应与本人从事学科或专业一致。
15.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16.工作量要求
(1)中学课堂教学工作量(按每学年34周计算)
①高中教师
语文、数学、外语每周课时10节或2个班的教学任务;物理、化学每周课时12节或3个班的教学任务;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体育每周课时12节;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每周课时12-14节;音乐、美术每周课时14节。
②初中教师
语文、数学、外语每周课时12节或2个班的教学任务;物理、化学每周课时12节或4个班的教学任务;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体育、信息技术每周课时12-14节;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每周课时14-16节。
③校长、书记要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每学年听课不应少于34节,其他校副职领导和中层干部,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
④高中选修课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放宽,其他学科的非教学工作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折合纳入总教学工作量。
(2)小学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分为课堂教学工作量和非课堂教学工作量两大类。
① 课堂教学工作量(以下为满工作量)
A.语文、数学教师每周课时不少于12节;其他学科教师每周课时不少于16节。
B.校长、书记每周任课不少于4节,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其他校副职领导和中层干部,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
②非课堂教学工作量按有关文件折算成课堂教学工作量,并根据时间统计,纳入总工作量。
17.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理论培训考核替代职称业务考试
取消职称业务考试,职称评审人员须参加自治区组织的中小学专业教师理论培训考核,有效期按照继续教育周期计算。教师理论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职称。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予以免试。
18.申报专业要求
申报人按现教授学科申报职称,其他学科教学经历成果可合并计算。申报人现教授学科须与其教师资格证专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