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艺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8月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农艺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农业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农学、园艺、土壤肥料、植物保护、种业、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农业教育培训与科普宣传、农业信息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质量提升、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产品加工与储藏、农业农村工程与规划、休闲农业、农业遥感应用、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水产、农业机械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助理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能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勤奋工作、团结协作,按要求完成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培训)等工作。
2.能够做好咨询服务、资料收集、档案整理等工作,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或试验技术报告等。
2.参与设计试验示范方案或参与农业技术培训工作。
3.能够为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提供技术资料。
(五)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或学术论文1篇。
第八条 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农艺师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农艺师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农艺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与规程;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备指导助理农艺师完成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农艺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工作,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常规问题。
2.参与制定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培训)等实施方案、工作总结2项以上。
3.参与编写本专业技术规程、标准、规划等。
4.参与农业技术培训工作,具有技术、政策等宣讲的经历。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农艺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获得地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以上。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3.参与完成本专业推广(培训)项目1项,且通过验收或鉴定。(以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总结、科技成果鉴定书为依据)
4.参与编制技术标准、规程、规划等1项,或参与编写(翻译)培训教材1部,或参与编译文字、音视频教材1部,并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使用。
5.参与完成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培训)工作。
6.参与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试验研究报告、技术方案、调查报告等被采纳1项以上。
7.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农艺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2.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撰写调查报告、试验报告、技术方案等2篇以上,或撰写具有一定价值的技术报告3篇以上,并经两名专家认可、推荐。
第九条 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农艺师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取得农艺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关注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动态,掌握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和发展,提出能够解决生产中技术问题的措施及发展思路,并能够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和组织实施。
3.具有承担农业项目、技术推广应用(培训)、重要技术集成的能力。
4.能够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农艺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农业重点项目;参与地(厅)级科技(推广、培训)项目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当地农业技术推广(培训)项目2项,并得到地州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可(以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总结、科技成果鉴定书为依据)。
2.参与农业技术集成和推广应用;参与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试验示范;参与其他农业重点项目3项以上,并得到相应主管部门认可。
3.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
4.参与编制本专业发展规划、行业(地方、企业)标准(规程)、农民培训教材等。
5.全程参与农业技术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独立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课程、培训方案等,并具有讲授农业课程的经历(正式文件、实施方案等为依据)。
6.结合实际,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
(四)业绩成果
取得农艺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地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仅限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仅限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项(均为额定限额内),其他奖项参照执行。
2.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3.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攻关或农业重点项目;参与完成地(厅)级以上农业项目2项,取得显著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认可(以项目验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等为依据)。
4.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国家(地方)标准、农业农村规划1项;行业(企业)标准、专业规划等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编写(翻译)出版农业培训计划方案、教材1部,或音频、视频教材1部且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使用;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完成品牌建设、实验室企业认证(以颁发实施文件为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使用文件为依据)。
5.解决农业生产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在技术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力,或受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材料为依据)。
6.主持或参与引进、推广(培训)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4项以上,增产增收、绿色生态效果显著。
7.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农艺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著(译)作、培训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写(翻译)出版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每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主持撰写本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已作为业绩成果的不能作为论文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被地州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4篇。
第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19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