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2019年8月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农牧业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畜牧、兽医、草原等畜牧业技术和畜牧业产业化生产,兽药、饲料生产加工、监察检测、动物疫病防疫检疫、畜牧业信息化、畜产品质量安全、加工与储藏、种畜禽质量检测、牧草种子检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能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按要求完成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工作。
2.能够解决畜牧业生产和教学实践中出现的常规技术问题。
3.在畜牧业技术推广中,能够进行常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或试验技术报告。
2.独立设计过简单的试验示范方案,或参与畜牧业技术培训工作。
3.能够为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提供技术资料。
(五)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或学术论文1篇。
第八条 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与规程;具备指导助理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重点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工作,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
2.参与制定或实施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培训)等方案2项以上。
3.辅导两门畜牧业中等教育课程或承担畜牧业技术培训,年辅导量达到60学时。
4.参与编写本专业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地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
2.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地州市级以上本专业推广项目1项,通过鉴定或验收。
3.参与编制技术规范、规程等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写(翻译)培训教材1部,或参与编译文字、音、视频教材1部,并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使用。
4.参与完成新品种、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5.参与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试验研究报告、技术方案、调查报告等被采纳1项以上。
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7.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参加学术讨论会并提交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经同行三名高级专家鉴定、推荐。
2.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撰写调查报告、试验报告、技术方案等2篇以上,或撰写有一定价值的技术报告3篇以上,并经两名专家认可、推荐。
第九条 高级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提出对当地畜牧业生产、发展的可行性建议,并能解决畜牧业生产中关键技术问题;具备指导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推广项目或攻关项目(课题)1项;主要参与地(厅)级重点科技攻关(推广)项目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主要参与当地畜牧业技术推广项目2项,并得到地州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2.主要参与畜牧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项目3项以上。
3.承担编写本专业规划(经相关部门采用并发布实施)或调研报告(由相关部门认可使用)3项以上。
4.辅导三门畜牧业中等教育课程或承担畜牧业技术培训,年辅导课程量满120学时。
5.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
6.参加本单位“访惠聚”、“三支一扶”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得者(均为额定限额内),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三等奖1项获得者(地州市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限前10名)。
2.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攻关或重点推广(培训)项目1项,或完成地(厅)级以上畜牧业技术推广(培训)项目2项,取得显著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3.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制(修)订国家或地方标准2项,或行业、企业标准、专业规划3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颁布实施,或主要编写(翻译)出版畜牧业培训教材1部或音频、视频教材1部,并经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使用。
4.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在实际中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5.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引进、推广(培训)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2项以上,增产增收效果显著。
6.参加访惠聚、“三支一扶”等工作中获得的地州以上奖励。
7.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培训教材、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学术会议并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并经自治区同行业三名正高级专家鉴定、推荐。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写(翻译)出版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每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主持撰写本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已作为业绩成果的不能作为论文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被地州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4篇。
第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14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畜牧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