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联,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19年7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造诣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文学创作事业健康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文学创作工作的专业人员、业余人员和自由撰稿人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文学创作四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水平,较系统的文学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与文学创作相适应的知识水平、文学素养,具备一定的文学创作能力。
(三)业绩成果
每年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具有较好质量的文学作品不少于3万字。
第八条 文学创作三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文学创作满1年。
2.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文学创作四级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水平,有较系统的文学创作基础理论和文学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生活积累,创作技巧比较熟练,能够独立地从事文学创作工作。
(三)业绩成果
取得文学创作四级任职资格后,每年应在省以上正式出版或在公开发行报刊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发表质量较高且不少于5万字文学作品。出版过文学专著。
第九条 文学创作二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文学创作满1年。
2.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文学创作三级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较高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水平,有较广博的学识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具有较扎实的文学功底和较强的创作能力,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开始形成自己的风格。
(三)业绩成果
取得文学创作三级任职资格后,每年应在省级以上正式出版或在公开发行报刊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发表质量较高且不少于7万字文学作品,并在社会具有较好影响。作家每年在全国有影响的刊物上发表不少于2万字的作品。
(四)著作
取得文学创作三级任职资格后,出版文学专著2部以上。
第十条 文学创作一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文学创作满2年。
2.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较高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水平,具有广博的学识、扎实的文学功底和丰富的创作经验。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创作成就突出,在文学创作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知名度较高。
(三)业绩成果
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任职资格后,平均每年应在省以上正式出版或在公开发行报刊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发表质量较高且不少于8万字的文学作品,并在社会上有较好影响。作家每年在全国有影响的文学刊物上发表不少于3万字的文学作品。
(四)著作
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任职资格后,出版文学专著3部以上。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23日自治区人社厅、文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