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
房地产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房地产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房地产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房地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项目评估、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及土地开发、评估、经营管理、住房资金管理等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 学历资历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并取得经济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
3.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满5年。
(二) 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房地产经济理论、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房地产经济法律及土地、规划、征收、评估、税费、统计、金融与投资、交易、抵押、保险、企业经营等房地产政策法规及现代经济管理专业知识,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全过程和开发项目的财务可行性、社会经济的合理性及最终成果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评价,能够承担自治区房地产业重大经济发展课题的研究,了解国内外房地产经济发展趋势,较好地把握房地产市场经济规律,对房地产行业发展和市场运行提出前瞻性预测分析,能指导经济师的工作。
(三) 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房地产开发一级或二级资质企业主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3年以上(三、四级企业满5年),近3年房地产开发经营主要经济指标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且连续3年开发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均有可考证的自治区相关部门的评估、检验报告。
2.主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开发面积、销售面积、综合开发率、工程质量合格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位居本地区同行业企业前五名,经地州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估认定。
3.主持或作为经济专业骨干,完成2项以上自治区(部)级或3项以上地州市级重大经济建设开发项目的前期可研和资金运作,完成财务评价、综合效益评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自治区相关部门评估论证并实施。
4.主持或为主参与完成3项以上城市新区开发(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城镇、新工业园区、新区开发建设等)的土地评估,经自治区相关部门批准实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5.主持完成2个以上单项开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综合开发项目(含投资遴选、项目可研、规划设计方案、征地征收、土地开发、建筑施工、工程验收等)全过程,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产生良好的效益,有可考证的自治区相关部门评估报告。
6.为主承担完成2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房地产经济重大课题的研究,通过自治区相关部门的评估;或主持编制2项以上地州市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实施。
7.为主参加完成3项以上房地产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地(市)级3项以上房地产业经济规范、评估标准、管理规程和管理办法的编制。
8.主持或为主参与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建设开发项目的综合评价(含综合盈利能力分析和社会影响分析及生态环境评价)或3项房地产市场专项经济调查分析,对行业发展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9.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经营管理、政策研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人员,承担完成大专院校房地产经济专业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或为主承担完成2项以上房地产研究课题,较好地完成任务。
(四) 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企业房地产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主要经济指标达自治区同行业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显著,近年来企业纳税额连续3年排列自治区前100名。
2.为自治区房地产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获自治区级以上优秀经营管理企业或优秀企业家荣誉。
3.积极推广应用新经济理论及科研成果,大幅度提高土地单位面积产出和土地负荷能力,在土地合理利用、节能、环保、改善城镇居民生产生活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社会和经济效益良好,经自治区相关部门评估认定。
4.主持或为主参与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评估,或在自治区专业学术论坛或学术报告会作为学术成果进行了大会交流。
5.积极创新房地产经营管理机制,为大幅度提高企业经济管理水平做出突出贡献,使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质量、投资效益在自治区同行业名列前30名。
6.主持房地产企业改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连续3年每年实现利润100万元以上(其中:企业集团600万元以上,大型企业400万元以上,中型企业25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100万元以上)。
7.积极投资开拓国外房地产市场,对外开发取得较好经营效益,年创汇额连续2年500万元以上,其中企业集团1000万元以上。
8.主持房地产资金经营管理工作,经地州市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房地产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估,其房地产投资、经营开发效益及社会诚信评价良好,得到地州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9.主持或为主参与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建设开发项目的综合评价(含综合盈利能力分析和社会影响分析及生态环境评价)或3项房地产市场专项经济调查分析,对行业发展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10.参加完成10项规模以上土地开发、出让、拆迁征收、交易的评估,且为投资费用估算、数据分析、经济效益评估预测及评估报告的主要完成人,其中至少有5项通过立项得以实施。
11.参加完成10项较大开发项目用地的调查,并为征收安置方案及征收经济补偿评估的主要完成人。
12.作为自治区房地产评估专家库成员或专家库专家鉴定组组长,参与全疆的征收评估专家鉴定工作10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13.从事房地产经济工作的业务骨干,对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房地产经济研究报告,对促进房地产业经济发展、提高经营效益有重要贡献,或提出的经济工作建议报告对本地房地产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五)学术水平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3.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3篇以上,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经济评估报告、项目可研、市场评价报告书等代表作2篇。
第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31日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房地产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