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辅导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协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协会,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辅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2019年7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辅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科技辅导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科技科普教育、参与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助理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自然类科普和科学教育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并协助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普项目。
(三)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一项科普活动,包括讲解、辅导、培训、表演、科普节目录制、科学传播、科技推广、咨询服务、科技评估等。
2.参与策划、组织、撰写科普活动、科普培训、科普节目等方案,开发科普实验,编撰科普剧本等。
3.科技辅导教师,科技辅导课时量不少于24学时。
(四)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撰写专业报告或科普论文1篇,或在相关网站发表科技活动信息10篇以上。
第八条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馆员
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
熟悉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应用能力,了解国内外科技辅导专业最新技术状况的发展趋势,并协助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普项目或研究。
(三)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普课题或项目1项。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影响较大的大众媒体上发表科技、科普作品不少于1件。
3.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包括讲解、讲座、辅导、培训、表演、科普节目录制、科学传播、科技推广、咨询服务、科技评估、科技创新服务等。
4.作为骨干,策划、组织、撰写科普活动、科普培训、科普节目等方案,开发科普实验,编撰科普剧本等年均4次。
5.参加自治区及以上科普类大赛至少1次。
6.科技辅导教师,科技辅导课时量不少于36学时。
7.辅导的学生在地州市及以上各类科普、科技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县及县以上各类科普竞赛辅导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辅导三等奖2项以上(团队项目排名前三)。
8.近5年内在地区级或以上网站发表科普活动信息10篇以上。
9.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县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四)著作论文
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九条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应用能力,熟悉国内外科普状况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对业务建设能够提出有科学依据的见解,并做出突出成绩;指导中、初级专业人员进行业务、科普研究,解决科普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发挥专业骨干作用。
(三)业绩成果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1项地(厅)级以上科普课题及项目。
2.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额定限额内)。
3.作为骨干,参与过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重大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
4.获得国家级科普类奖项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国家级科普类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团队项目排名前三)。
5.获得自治区级科普类奖项(个人类)1项以上或获得自治区级科普类奖项(团体项目排名前三)1项以上。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影响较大的大众媒体上发表科技、科普作品不少于2件。
7.作为负责人,开展或指导开展各类活动,包括讲座、培训、表演、科普节目、科学传播、科技推广、咨询服务、科技评估等。
8.作为主要负责人,策划、组织、撰写科普活动、科普培训、科普节目等方案,开发科普实验、编撰科普剧本等4次并获得奖励或表彰。
9.组织或参与组织地州市级科普类大赛或者学术研讨会至少1次。
10.科技辅导教师,科技辅导课时量不少于48学时。
11.辅导的学生在自治区及以上各类科普、科技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辅导的学生获得地州市及以上各类科普竞赛辅导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辅导三等奖2项以上(团队项目排名前三)
12.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县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四)著作论文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为主编或主要撰稿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自治区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获得自治区级优秀学术论文奖项三等奖以上。
第十条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
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应用能力,掌握国内外科普状况的发展趋势,具有全面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是自治区内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具有独到见解;主持完成所在单位相应级别的科普项目或工作项目,业绩成果显著;具备指导副研究馆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完成自治区级科普课题及项目1项以上,或地州市级科普课题及项目2项以上。
2.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以上(额定限额内)。
3.主持或承担过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重大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
4.获得国家级科普类奖项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国家级科普类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团队项目排名前三)。
5.获得自治区级科普类奖项个人类1项以上,或获得自治区级科普类奖项集体类1项以上(团队项目排名前三)。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影响较大的大众媒体上发表科技、科普作品不少于4件。
7.组织或参与组织自治区级科普类大赛或者学术研讨会至少1次。
8.科技辅导教师,科技辅导课时量不少于48学时。
9.辅导的学生在国家级各类科技、科普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辅导的学生获得自治区及以上各类科普竞赛辅导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辅导二等奖2项以上(团队项目排名前三)
10.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开展自治区级大型科技、科普活动4次以上并获得奖励或表彰。
11.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近5年中连续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县级以上表彰奖励4次以上。
(四)著作论文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为主编或主要撰稿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科普类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独著)。
3.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自治区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或获得自治区级优秀学术论文奖项二等奖以上。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辅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