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轻工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轻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7月1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轻工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轻工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食品工程、日化工程、塑料成型加工、粮油加工工程、发酵工程、轻工装备、印刷工程、装饰装修设计、会展管理专业、其他轻工工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技术管理中,学习新技术、新方法,并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成效。
2.能够应用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作。
3.参与本单位一般性技术改造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以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
4.能够解决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本地区科技成果奖。
2.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通过验收,质量符合要求。
3.能够完成相关的工作报告、经验总结。
(五)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或学术论文1篇。
第八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技术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掌握本专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研或攻关项目(额定限额内)。
2.参与完成在本专业或企业中具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3.参与自治区大中型轻工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4.完成本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报告,并被采纳使用。
5.参与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技术规范的编写。
6.参与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被采纳使用。
7.具有一定的设计工作经验,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担任过2项以上各类工程设计专业项目的负责人。
8.参与完成本单位技术改造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参与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
9.负责本单位某一方面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本单位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骨干,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地州市级以上科技奖项(额定限额内)。
2.参与完成国家相关部门、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有关协会、学会)评定的技术奖三等奖以上、优秀新产品奖三等奖以上、优质工程奖三等奖以上(额定限额内)。
3.完成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研究、设计、制造、检验、标准制定、技术管理、技术推广及相关工作,成果通过验收、鉴定。
4.参与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验收、鉴定。
5.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6.参与完成1项地州市级以上或2项县级以上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或推广应用项目,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额定限额内)。
7.参与本专业发明专利研发,或取得1项以上较好经济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
8.在生产技术管理中,参与解决本专业领域或本企业技术难题1项以上。
9.在提高产量、优化工艺、改进质量、节能降耗或在生产组织与管理方面具有独特见解,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或实施,取得显著成效。
10.参与制定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11.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或课题(额定限额内)。
2.完成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3.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报告,并被采纳使用。
4.主持或承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5.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并提出系统报告。
6.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和验收任务。
7.完成大中型企业中精密、复杂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正常运转。
8.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3项以上,并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
9.完成本单位主导产品或工艺技术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国家相关部门、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有关协会、学会)评定的技术奖、优秀新产品奖或优质工程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有关部门验收、鉴定。
4.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2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5.完成1项自治区级以上或2项地州市级技术创新推广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科研成果,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区内领先水平。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
8.在生产技术管理中,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1项以上。
9.提出2项以上科技建议,被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纳。
10.负责制定的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11.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以上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4.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3篇以上。
第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社厅、经信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轻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