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
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水利(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水利(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以品德、业绩、成果为导向,着力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培养造就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水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新疆社会稳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新疆水利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水利水电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生产运行与管理、工程及科学技术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区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专业的职称评审,按照本评审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水利专业职称,申报人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不良反应。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因问题线索确定为“不定等”等次的,延迟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等弄虚作假(伪造证件、篡改数据、剽窃他人成果、违规署名)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技工院校毕业的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
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水利相关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水利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水利相关专业工作满3年。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能够掌握运用水利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管理中一般技术问题。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助手,参与本专业某一分支的技术工作或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2.在技术管理中参与学习新技术、新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一定成效。
3.能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管理工作。
4.参加1项以上科研、建设、管理工作,按要求较好地完成试验及资料整编工作。
5.在规划设计工作中,学习应用本专业的规程、规范,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取得一定成效。
6.作为技术人员,组织按规范工序施工,并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
7.承担生产中的有关技术项目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任务。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地、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专业科技奖、优秀成果奖等项目的参与者。
2.有1项以上参与或承担的规划设计成果通过审查或获得审批。
3.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相应级别的鉴定或生产实践应用,达到本地区或本部门技术水平并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4.参与编写的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等被采纳。
5.参与建设的工程项目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通过验收。
6.参与或承担的生产技术项目各项指标达到技术要求,提出生产技术工作中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实施。
7.不少于1篇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学术论文或水利专业相关的调研报告。
第九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水利相关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3.大学学历,在乡镇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相关专业工作满3年。
4.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5.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相关专业工作满7年。
6.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水利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工程建设、生产运行与管理、工程及科学技术研究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对应所申报二级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1)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担任中、小型项目中的专项负责人,并参与编写技术报告。
(2)担任中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小型项目并负责项目审核和编写技术报告。
(3)参与编写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4)参与编写2项以上中型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中型以上项目技术报告、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
(5)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县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2项以上。
2.工程建设
(1)参与大、中型工程建设并担任专项负责人。
(2)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3)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1项以上,并取得成效。
(4)参与中、小型工程项目计划、质量与经济核算等综合管理工作。
3.生产运行与管理
(1)参与大型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中型工程某一单项生产运行工作,或负责小型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
(2)作为专项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水利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工作,能较好地完成任务。
(3)制定或参与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质量监控),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
(4)参与编写职责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组织实施分管工作项目并及时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
(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完成水情预报、防洪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同级项目1项以上。
4.工程与科学技术研究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中、小型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工作。
(2)参与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地、州、市级以上部门审核审批。
(3)参与1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攻关项目。
(4)参与编写研究大纲时能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并被纳入到技术途径或研究方案中。
(5)参与1项以上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方案、报告的编制工作。
(6)参与完成2个以上模型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分析。
(7)承担2个以上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1-7项中的3项。其中:第3项中每个小项算作1项;第4-7项根据申报的二级专业区分,每个小项算作1项。
1.地、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2.参与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2项以上,并取得实效。
3.著作论文情况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2)在与从事专业技术相关领域的自治区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3)县及县以下单位(地州单位长期在基层站所)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4)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4.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1)参与编制中、小流域规划或专业规划,成果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水库、装机2.5万千瓦以下水电站或面积1万亩以上灌区等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3)参与编写技术规范、规程、标准1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4)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地、州、市级以上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县及县以上重点项目2项以上,并评审通过。
5.工程建设
(1)参与完成中型工程或多项小型工程,并投入生产运行。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并颁布实施。
6.生产运行与管理
(1)参与地、州、市级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编写的章节被采纳。
(2)提出的生产运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被采纳实施。
(3)参与完成的自治区级重点流域治理工程或负责完成的地、州、市级流域治理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4)参与完成的中、小流域水文水资源技术报告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或参与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成果被地、州、市级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5)参与完成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农田水利工程或主持灌溉面积5千亩以上农田水利工程2项以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参与完成灌区水利工程(水库、水闸、堤防等)的监督、运行、管理。
7.工程及科学技术研究
(1)参与研究课题或推广运用2项以上。
(2)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国家专利1项以上。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地、州、市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制定1项以上试验研究的数学模型,并使用计算机编制成标准应用程序,经专家认可。
(5)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十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相关专业工作满7年;
4.中等专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相关专业工作满9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水利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提出决策建议和科学论据的能力;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行业重大工作、项目中,能够发挥专业技术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对应所申报二级专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2项以上大型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咨询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2项以上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工作。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流域规划或专业水利规划全过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2项以上中型流域规划或专业水利规划项目。
(3)承担2项以上大、中型勘察、规划、设计项目的论证、咨询、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4)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5)主持自治区级以上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
2.工程建设
(1)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大型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或负责2项以上中型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项目。
(2)熟练掌握本专业1种以上施工技术方法,开发和应用2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并进行科学施工建设。
(3)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编写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4)参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5)根据施工标准编制各时段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按要求编制2份以上的大、中型工程项目招投标书。
(6)作为技术负责人,及时调整工程建设管理与施工建设中各专业、各工种的施工计划,在施工计划、质量、技术与经济核算等管理中,妥善协调各方面关系,取得显著成效。
3.生产运行与管理
(1)主持大、中型工程运行管理技术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大、中型工程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安全鉴定、自动化工程等项目。
(2)在地、州、市级以上单位从事水利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中,主持一方面业务工作,或在县及县以下单位从事水利、水文、水电工程生产运行管理等工作中,主持一项全面技术工作。
(3)作为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参与者。
(4)主持自治区级以上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3项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完成地、州、市级以上重要河流、重点工程的水情预报、防洪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4.工程与科学技术研究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2)担任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
(3)完成2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达到自治区较高水平。
(4)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进行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试验研究,提出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并通过鉴定(国家级1项以上,或自治区级2项以上,或地、州、市级3项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并组织推广研究成果1项以上,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参与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研攻关项目论证、审查、验收、鉴定等工作,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写。
(7)作为专家,参与2项以上国际合作项目或作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参与1项以上国际合作项目,并参与技术报告的编写。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除具备1-5项中的2项外,根据所从事二级专业,还须具备6-9项中的2项。其中:第5项中每个小项算作1项;第6-9项根据申报的二级专业区分,每个小项算作1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项目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专业科技奖、优秀成果奖(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咨询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技术报告或技术成果通过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鉴定、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本单位运行管理办法或操作运行规程,并在实践中予以运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5.著作论文情况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
(2)在与从事专业技术相关领域的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或在专业期刊发表2篇)以上;
(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4)县及县以下单位(地州单位长期在基层站所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3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5)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6.规划设计与技术咨询
(1)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写完成大型项目、专业项目的技术报告2份以上,或中型项目的技术报告3份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以上,并被自治区主管部门采纳颁布实施。
(3)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标书及承包合同,或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项目标书已中标并承揽工程项目。
(4)参与完成大、中型项目咨询评估报告3份以上,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中型项目咨询评估报告5份以上,且咨询报告被委托方采纳,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
7.工程建设
(1)主持1千万立方米库容的水库,或2.5万千瓦以上装机的水电站,或1万亩以上的灌区等工程,并投入生产运行。
(2)主持或参与编写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管理办法等1项以上,并被自治区主管部门采纳颁布实施。
(3)作为地、州、市级以上项目或专项工程的负责人,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管理,使工程提前完工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在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2项以上。
8.生产运行与管理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开发、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被采纳实施。
(2)主持或参与编写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被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生产运行或本岗位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3份以上。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主持完成工程改造项目2项以上,工程质量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在生产运行岗位主持本单位、本部门技术管理工作,效益显著。
9.工程与科学技术研究
(1)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
(2)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并被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纳。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成果报告2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4)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科研成果,被自治区主管部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投入生产。
(5)获得本专业领域科研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国家专利2项以上。
(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及以上。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社厅、水利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2019年修订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