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纺织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纺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7月1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纺织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纺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纺织科技、设计、咨询、工程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解决本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了解本专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和规范;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过科研项目,较好地完成1项以上试验及资料整编工作。
2.参与本专业某一分支的技术管理,或担任有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技术骨干的助手,较好地完成工作。
3.参与本专业中、小型工程技术工作以及有关技术工作计划、方案和总结报告的编制,较好地完成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纺织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成果通过鉴定或生产实践,具有一定的生产应用价值。
2.参与编写本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工作计划、年度计划、生产计划、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并且得到实施。
(五)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或学术论文1篇。
第八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解决本专业的技术管理、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技术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基本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
2.作为主要参与者,在科技研发、生产技术、检验测试、咨询服务等技术(质量)管理项目中从事某一方面工作。
3.完成对行业发展具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4.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5.参与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制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技术发展规范和年度工作计划,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6.完成对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7.完成本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
8.完成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国内外成套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施工、验收工作。
9.完成企业中精密、复杂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正常运转。
10.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一定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3项以上,并通过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
11.参与完成本单位产品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12.组织完成地州市级以上行业规划或企业改造规划。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或地州市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参与人员。
2.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技术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验收、鉴定。
3.参与完成1项以上技术难度较高或复杂纺织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4.参与企业生产和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及时解决设备故障和产品质量问题。
5.参与完成1项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验收、鉴定。
7.参与完成2项以上地州市级以上或3项以上县级以上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参与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
9.参与制定的本行业或企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10.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项目通过鉴定。
2.完成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3.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4.主持或承担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5.完成对重大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6.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被有关部门采纳。
7.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纺织工程项目国内外招投标、施工、验收工作。
8.完成大中型企业中精密、复杂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正常运转。
9.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3项以上,并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
10.对生产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运用专业技术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提出改进方案,实施效果明显。
11.组织完成自治区级以上行业规划或企业改造规划。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1-4项中必备1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省部级优秀工程、咨询三等奖1项以上或新产品奖、质量管理奖1项以上。
3.地州市级以上技术创新、技术进步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引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科研成果通过地州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
5.负责完成2项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6.负责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验收、鉴定。
7.负责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或2项以上地州市级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提出2项科技建议,被自治区或地州市相关部门采纳。
9.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
10.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以上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4.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3篇以上。
第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社厅、经信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纺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