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院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
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社科院
2019年7月1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高等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求实创新与献身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任职期间学术观点、学术成果无政治导向错误,近5年内未发生任何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在地、州、市及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在县及县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实践能力(经历)
1.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一定的科研与管理工作。
2.能够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和工作文件,年平均完成的科研成果量不低于5000字。
第九条 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受聘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在地、州、市及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受聘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在县及县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受聘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较系统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专业研究资料,能够独立进行研究课题设计、资料综合整理和论文撰写。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后,至少在1个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地厅级以上委托项目(项目鉴定成果为合格以上)中承担相对独立的研究写作任务。
(四)业绩成果
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后,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重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决策咨询报告2篇以上,年平均完成的科研成果量不低于10000字。
第十条 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学位,受聘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受聘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较深厚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一定创新性的研究成果;能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能够胜任对下级研究人员的指导培养。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或由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或政府下达的研究项目1项,鉴定结果为合格以上。
(2)主持研究自治区党委直属部委或政府直属厅局、自治区各地、州、市党委或政府委托的研究项目2项,鉴定结果为合格以上。
(3)在地、州、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在高等院校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研究工作的人员,在由自治区党委直属部委或政府直属厅局、自治区各地、州、市党委或政府委托的研究项目,高等院校或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直接组织的研究项目,由各类大中型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各类社会事业机构委托的重点研究项目中,主持至少1个项目的研究课题,承担至少2个项目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写作任务。
2.具备基层挂职、“访惠聚”驻村或双语支教等基层工作经历者,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后,第1项为必备条件,第2、3项符合1项。地、州、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和在高等院校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3项条件中符合1项:
1.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1篇可以是民文重要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权威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1篇,可视为2篇;每年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重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采用2篇;年平均完成的科研成果量不低于25000字。
2.出版1部与他人合作完成(本人独立完成的篇章不少于,字数不少于8万字)的学术著作,或出版2部与他人合作完成(本人独立完成的篇章分别不少于,累计总字数不少于10万字)的学术专著。
3.作为独立完成者或项目主持人,获得以下奖项之一: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
第十一条 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学位,受聘副研究员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趋势,在本学科某一领域具有开创性的研究成果,或在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和运用上有所突破;能够根据国家、区域发展和本学科发展需要,设计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设计对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社会管理、经济建设具有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能够胜任对下级研究人员的指导培养。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项目、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项,鉴定结果为合格以上。
(2)主持研究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及由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或政府下达的研究项目2项,鉴定结果为合格以上。
2.具备基层挂职、“访惠聚”驻村或双语支教等基层工作经历者,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后,第1项为必备条件,第2、3项中符合1项:
1.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5篇以上,在权威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1篇,可视为2篇;每年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重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采用2篇;年平均完成的科研成果量不低于35000字。
2.出版1部独立完成的学术专著(不少于15万字),或出版2部与他人合作完成(本人独立完成的篇章分别不少于l/2,累计总字数不少于20万字)的学术著作。
3.作为独立完成者或项目主持人,获得以下奖项之一: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社厅、社会科学院《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