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2019年7月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在职教师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教师。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师德高尚,师风严谨,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三)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
第六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八条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平均教学工作量:
(一)公共基础课教师,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工作量应占其教学工作总量的60%以上。
(二)兼职从事管理工作的教师,完成学校规定年平均教学工作量的50%以上;以科技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完成学校规定年平均教学工作量的30%以上。
(三)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任现职期间的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学校规定年平均教学工作量的70%。
(四)参加“访惠聚”等重大任务的教师视为完成标准教学工作量。
第十条 助教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学识水平
有初步的教学和专业实践技能。
(三)实践能力(经历)
专业课教师到企事业或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践2个月以上。
(四)业绩成果
写出3000字以上社会实践报告并经学校认可。
第十一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专业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技术水平。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承担1门及以上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良好,并按教学计划完成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实践等。
2.任现职以来,须承担班主任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或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对应届硕士学位获得者不作要求)。
3.专业课教师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工种)高级工等级证书或与上述两项职务(资格)等级相当的行业、企业执业资格证书。
(2)近4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4个月以上,应届硕士学位获得者累计1个月以上。
(3)参与实验室建设工作。
(四)业绩成果
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第十二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专业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应用技能;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前沿,掌握本专业最新技术并能应用于教学当中。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承担2门及以上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良好,并按教学计划完成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
2.任现职以来,须承担班主任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或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3.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
4.专业课教师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与上述2项职务(资格)等级相当的行业、企业执业资格证书。
(2)近5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5个月以上。
(3)任现职以来应有参与实训室(实训车间、实训基地)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或产学研项目的经历。
(四)业绩成果
1.专业课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及以上;并参与厅局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不含校内课题)1项及以上(限前3名)。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及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编所从事专业专著(含译著)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内容占1/3以上篇幅或字数在6万字以上)。
②参与各类自治区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及以上(团体项目本人排名限前5名)。
③主持厅局级教学、科研课题(不含校内课题)1项及以上。
④获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成果奖(限前5名)。
⑤获自治区级以上教学名师或教学能手称号。
⑥参加自治区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技能大赛获一等奖。
⑦主持企业横向科研课题,为企业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管理问题,并获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2.公共基础课教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3篇(第一作者)及以上。
(2)主持校级以上教研课题1项及以上,或获得各类校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及以上(团体项目本人排名限前3名)。
第十三条 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专业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纯熟的应用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及技术发展现状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并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风格。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承担2门及以上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良好,并按教学计划完成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
2.系统指导过2名及以上中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1年以上。
3.专业课教师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近5年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5个月以上。
(2)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与上述2项职务(资格)等级相当的行业、企业执业资格证书。
(3)任现职以来应有主持实训室(实训车间、实训基地)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或产学研项目的经历。
(四)业绩成果
1.专业课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第一作者)5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并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及以上(限前3名)。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编所从事专业专著(含译著)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内容占1/2以上篇幅或字数在8万字以上)。
②获得各类自治区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及以上(团体项目本人排名限前3名)。
③主持省部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及以上。
④获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成果奖(限前3名)。
⑤获自治区级以上教学名师或教学能手称号。
⑥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二等奖及以上选手指导教师。
⑦主持企业横向科研课题,为企业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管理问题,并获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2.公共基础课教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1篇在核心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
(2)主持厅局级以上教研课题(不含校内课题)1项及以上,或获得各类自治区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及以上(团体项目本人排名限前3名)。
第十四条 在各级别教师职务评审中,对获得国家专利,科技开发、推广、应用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成果,视其级别及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按照一定的评价指标权重作为业绩成果评价条件;对出版专著、论著,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发表论文数量。
第十五条 在各级别教师职务评审中,参加“访惠聚”等重大任务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