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院校
教师系列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院校教师系列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2019年7月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院校教师系列思想政治教育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院校思想政治教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院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担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任务的在职教师或专职辅导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教师。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师德高尚,师风严谨,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三)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
第六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八条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助教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学识水平
初步掌握高等学校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基本内容,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方向1门课程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参与大学生就业指导和学生管理工作,承担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辅导工作。
(四)业绩成果
1.完成学校要求的工作任务,效果良好。
2.完成1篇较高质量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工作总结或调研报告。
第十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够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
3.具有指导助教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1.组织和指导1个年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社会活动,具有做学生思想工作的能力。
2.较好地总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验,进行有关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讲授。
(四)业绩成果
1.完成学校规定的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的30%,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良好。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论文(第一作者)1篇及以上。
3.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所带班集体积极向上,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一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律。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能够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能够独立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3.具有指导讲师及以下教师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1.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1门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
2.组织和指导院(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效显著。
(四)业绩成果
1.完成学校规定的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的30%,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良好。
2.主持厅局级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题1项及以上。
3.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论文(第一作者)3篇及以上。
4.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十二条 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宽厚精深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基础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谙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全面领会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2.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开拓进取,结合大学生思想的时代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3.具有指导副教授及以下教师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1.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2门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
2.组织和指导院(系)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绩突出。
(四)业绩成果
1.完成学校规定的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的30%,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良好。
2.主持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题1项及以上。
3.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及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论文(第一作者)4篇及以上。
4.工作中有新举措、新办法,实绩突出,工作经验在自治区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自治区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自治区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表彰。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