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
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2019年7月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学校教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不含高职院校)在职教师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教师。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师德高尚,师风严谨,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三)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
第六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八条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助教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学识水平
具备从事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承担l门课程的辅导、答疑、实验课、批改作业、实习等教学工作,初步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和技术。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参与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参与实验教学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
(四)业绩成果
1.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效果良好。
2.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总结,经考核胜任助教工作。
第十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专业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与技能,了解本专业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生的科技活动,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和技术,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参与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参与实验教学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
2.承担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等)。
3.具有指导助教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
1.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均教学工作量。
2.参与教学、科研课题1项及以上。
3.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或取得技术开发成果1项及以上(限前3名)。
第十一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学科、本专业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能够及时反映在教学内容上;善于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2.参加学术活动并提交学术报告,主持或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3.具有指导讲师及以下教师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
1.教学型教师
(1)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平均教学工作量,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秀。
(2)主持厅局级教学科研课题(不含校内课题)1项及以上,或主持校级教研课题1项及以上,或获得各类校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及以上(团队项目本人排名限前3名),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限前3名),或指导大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各类竞赛获得前6名。
(3)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
2.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以下简称教学科研型教师)
(1)承担1门及以上专业课的讲授,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均教学工作量,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良好。
(2)承担研究生论文指导工作。
(3)主持厅局级教学、科研课题(不含校内课题)1项及以上。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1篇在核心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
3.高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教学的人员或经学校批准在某段时间专门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科研型教师)
(1)承担1门及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完成学校规定年均教学工作量,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良好。
(2)指导研究生或青年教师。
(3)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及以上。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
第十二条 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学科、本专业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所属学科发展的前沿状况,具有一定广度和深度的相关学科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担任本科、研究生课程的讲授,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本(专)科生公共基础课或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内容能够反映现代科学技术最新成就,能够组织领导教学、科研、师资培训,指导实验室设计、建设和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2.主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3.承担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言传身教,效果显著。
4.具有指导副教授及以下教师的能力。
5.设有博士点或硕士点的本科院校的专业课教师,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
1.教学型教师
(1)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平均教学工作量,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秀。
(2)主持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研究或学科建设。
(3)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及以上,或主持厅局级教研课题(不含校内课题)1项及以上,或获得各类自治区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及以上(团队项目本人排名限前3名),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限前3名),或指导大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各类竞赛获得前3名。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
2.教学科研型教师
(1)承担1门及以上专业课的讲授,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均教学工作量,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良好。
(2)指导研究生或青年教师。
(3)主持省部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及以上。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3篇在核心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
3.科研型教师
(1)承担1门及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完成学校规定年平均教学工作量,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良好。
(2)指导研究生或青年教师。
(3)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及以上。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4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
第十三条 在各级别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对获得国家专利,科技开发、推广、应用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成果,视其级别及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按照一定的评价指标权重作为业绩成果评价条件;对出版专著、论著,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发表论文数量。
第十四条 在各级别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参加“访惠聚”等重大任务,担任过辅导员、班主任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15号)同时废止。